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
印章管理规定
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。为了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,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:
1、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。
2、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。作废印章, 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。
二、印章的使用范围:
1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;
2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;
3、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、证书、聘书、奖状、通知书等;
4、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、申报材料;
5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;
6、其他。
三、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:
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,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防止丢失和滥用。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报秘书长签发,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。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。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。日常报表、一般财务,重要报表、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。
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
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