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工作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基金会。
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,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,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。
第三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、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。
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。
第二章 理事会
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严格执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章程》对理事会的各项规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任命各专业委员会委员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九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等;
(五)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秘书处
第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经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实施。其主要职责是:
1、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、理事长办公会,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;
2、制定基金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;
3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地运作资金,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、检查、监督,对严重违反协议者,可以建议停止资助项目;
4、组织、实施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活动计划;
5、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;
6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、指导,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;
7、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8、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,每年 12 月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;
9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,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;
10、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
11、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;
12、章程及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五章 监事
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;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三)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。
第十六条 本会的章程、名称、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,向上述机关申报。
第十七条 本会重要会议及其纪要向上述机关报告。
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
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