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 的服从上级管理机关的管理和更好为公益项目服务,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关系基金会和公益相对方利益和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。
第三条 基金会的秘书长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,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。提交理事长审核,对于特大事项报告,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。
第四条 基金会对下列重大事件,应当由基金会的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:
(一)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;
(二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;
(三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,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、冲突;
(四)本组织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
(五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。
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,应当由基金会理事长交理事会审核:
(一)召开理事会,决定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换届改选、修改章程等事项的;
(二)举办大型活动、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的;
(三)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职务;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;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;组团出国出境,开展交流考察;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的;
(四)开展评比达标活动,进行认证排名的;
(五)设立经济实体,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;
(六)其他需要审核的重要活动。
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并 指定专人负责报告整理工作。
第七条 基金会有需要报告的事项时,如遇第四条事项, 应由秘书长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理事长报告重大事项,如事情紧急也可先通过电话、传真等方式报告,后填写书面报告。如遇第五条事项,应由理事长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(一)项重要活动的,应当提前 30 日向理事会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。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(二)项至第(七)项重要活动的,应当提前 10 日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,由秘书长监督实施。
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
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